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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 發布 更新 約 7 分鐘

租客個資怎麼保護:
告知、保存、權限與外洩通報

包租代管業者握有大量租客身分、聯絡與金流資料。本文整理個資法的告知義務、蒐集要件、租賃住宅服務業適用的安全維護辦法、外洩 72 小時通報門檻,以及身分證影本、LINE 傳證件與權限遮蔽的實務做法。

保護租客個資,業者要做到四件事:蒐集時告知租客蒐集目的與用途(個資法第 8 條);只蒐集租賃業務需要的資料(第 5 條);依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訂定並執行安全維護計畫,這份辦法明文適用租賃住宅服務業;發生外洩時通知租客,達 1,000 筆以上還要在發現後 72 小時內書面通報主管機關。實務上,風險最高的往往不是駭客,而是散落在員工手機與共用資料夾裡的身分證影本。

租客的哪些資料是個資

個資法第 2 條定義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財務情況,以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的資料。對包租代管業者來說,常見的有:

  • 身分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證件影本
  • 聯絡資料:手機、Email、LINE 帳號、緊急聯絡人
  • 金流資料:匯款帳號、繳費紀錄、欠款紀錄
  • 其他:戶籍資料、工作與收入證明(社宅案件常需要)、門禁紀錄

醫療、健康檢查等資料屬於個資法中限制更嚴格的特種個資;社宅案件若涉及身心障礙等身分審查,處理方式要依計畫規定與個資法另行確認。

蒐集前:要件與告知

蒐集要有依據

依個資法第 19 條,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須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條文所列情形之一,例如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經當事人同意等。簽租約、收租、聯絡維修,都在租賃契約的範圍內;但如果要把租客資料拿去做與租賃無關的行銷,就要另外檢視是否有依據。

告知要寫清楚

第 8 條要求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明確告知下列事項:

  1. 蒐集者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 3 條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例如查詢、閱覽、請求更正等)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時,不提供對其權益的影響

實務做法是準備一份「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書」,在看房登記或簽約時一併提供,並保留租客已收到的紀錄。特別要寫明資料會提供給誰:房東、修繕廠商、社宅執行機關等。

身分證影本:能少留就少留

簽約要確認租客身分,但「確認身分」和「留存影本」是兩件事。依第 5 條,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可以考慮的做法:

  • 核對後記錄就好:當面核對證件,只記錄姓名、證號與核對日期、核對人。
  • 一定要留存時:在影本加註用途(例如「僅供某址租約使用」)與日期,降低被挪用的風險。
  • 遮蔽不需要的欄位:例如背面的配偶、役別等與租賃無關的資訊。
  • 限制可看的人:影本只放在有權限控管的位置,不放在全員共用的雲端資料夾。
  • 訂保存期限:租約結束、債務結清、法定保存需求屆滿後,依公司政策刪除或銷毀,並留下處理紀錄。

LINE 傳證件的風險

用 LINE 收證件很方便,但風險不少:

風險 說明
散落在個人手機 照片存在員工手機相簿與聊天紀錄,公司無法控管
群組外流 傳到多人群組,人人都能下載、轉傳
離職帶走 員工離職後,手機裡的資料仍在
裝置遺失 手機遺失或遭竊,等於整批資料外洩
無法追蹤 不知道誰看過、誰轉傳過

降低風險的做法:

  1. 提供有權限控管的上傳管道,讓租客直接上傳,不經過員工個人手機。
  2. 若已經透過 LINE 收到,轉存到公司系統後刪除聊天室與相簿中的副本。
  3. 業務用公司帳號與公司管理的裝置,不用私人 LINE。
  4. 不在群組中傳任何證件或帳號資料。

安全維護:辦法要求的重點

個資法現行條文要求非公務機關保有個資檔案時,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將非公務機關的安全維護義務改列為第 20 條之 1、刪除第 27 條,並增訂向主管機關通報等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見修正沿革),業者應留意生效公告。

對租賃住宅服務業更直接的是內政部的地政類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依該辦法,重點包括:

  • 適用對象:第 3 條明列租賃住宅服務業。
  • 訂定計畫並報備:第 4 條要求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資處理方法;租賃住宅服務業於申請登記時報備,已開業者依規定期限報請備查。
  • 人員權限:第 15 條要求依業務需求設定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控管其接觸個資,並定期檢視權限的適當性與必要性。
  • 資訊安全措施:第 16 條規定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資達 1 萬筆以上者,應採取使用者身分確認、個資顯示隱碼、網路傳輸加密、存取控制、防止外部入侵、異常使用監控等措施,並定期演練。
  • 教育訓練與稽核:第 17、18 條要求對所屬人員進行宣導與教育訓練,並訂定稽核機制。
  • 軌跡紀錄:第 19 條要求記錄個資使用情況,留存軌跡資料或相關證據。

外洩時怎麼辦

依辦法第 8 條,業者應事先訂定應變、通報及預防機制,包括控制當事人損害的方式、通知當事人的適當方式,以及通知內容(事故事實、所為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遇有達 1,000 筆以上的個資事故,應於發現後 72 小時內以書面通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建議事先準備好:

  1. 事故發生時的內部聯絡窗口與決策者
  2. 判斷影響範圍的方法(哪些資料、多少筆、哪些租客)
  3. 通知租客的範本
  4. 主管機關書面通報格式(辦法附件)
  5. 事後檢討與矯正預防的紀錄方式

租客個資檢查清單

  • 有個資蒐集告知書,看房或簽約時提供並留紀錄
  • 只蒐集租賃業務需要的欄位
  • 身分證影本盡量不留;必須留存者加註用途、限制權限、訂保存期限
  • 不用個人 LINE 或群組收送證件
  • 已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並依規定報備
  • 人員權限依角色設定,定期檢視,離職當天停權
  • 身分證字號、帳號等欄位預設遮蔽
  • 保留個資存取與異動紀錄
  • 外洩應變流程、通知範本與通報格式已備妥
  • 定期進行個資教育訓練

用系統怎麼做

系統在個資上的做法是:房東與房東的會計使用唯讀帳號,只能查看與列印、不能匯出;房東端顯示的租客姓名照常顯示,電話中段遮蔽(例如 0912***678),地址只顯示到路段。每房的共同承租人最多 2 個啟用帳號。報修可附照片與影片,可提醒租客拍攝時避開證件與其他住戶。

管理端報表可以匯出 Excel,匯出後的檔案就離開系統的控管範圍:誰可以匯出、匯出檔放在哪裡、何時刪除,要寫進公司的安全維護計畫。證件的收取方式與保存期限、存取紀錄、告知書、教育訓練與事故應變,仍需依本文建議以人工流程訂定並執行(人工作業建議)。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房東 A 的物件‧2026 年 10 月 唯讀
房號租客電話應收狀態
2F-01租客甲0912***12810,800已繳租
2F-02租客乙0933***6049,690待確認
3F-01租客丙 等 2 人0975***33713,090逾期未繳

房東端與會計唯讀帳號只看得到自己委託的物件,只能查看與列印;姓名照常顯示,電話中段遮蔽。

FIG. 在俞承屋管裡:房東端唯讀帳號,租客電話與地址自動遮蔽。

看房東端與租客端的完整功能 →

參考資料

  1. 個人資料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5.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6.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7.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8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8. 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